中共武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中共武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4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武威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严管干部、善待群众。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负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职责划分、任务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集体领导责任,必须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一)党委全委会职责。
1.重大问题决策。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2.审议和监督。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听取下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党委常委会职责。
1.研究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好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
2.选人用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4.检查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5.报告请示。定期向同级党委全委会和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及时就重要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请示报告。
6.听取汇报。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和下级党委(党组)的汇报,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7.审定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出纪律处分决定。
8.支持保障。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为纪检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提供有力保证。
(三)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按照《中共武威市委关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确定的主体责任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
(一)牵头抓总。及时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二)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四)监督检查。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一)主动安排,及时研判。每年年初按照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党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及时听取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承接任务,细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本级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交办的工作。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排查找准廉政风险点,主持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制度、措施,抓好权力清单制度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三)加强教育,强化管理。经常性开展对分管领域干部的廉政教育,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监督检查,及时汇报。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八条 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规划、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推动任务落实。
(二)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政治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四)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通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六)督导检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和惩防体系建设年度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解决问题,推动落实。
(七)考核评价。根据党委安排,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等次评定建议。
(八)责任追究。协助党委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审查处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九条 严明政治纪律。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三)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执行不坚决、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条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认真执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的要求,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5个关口。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对反映问题未经核查的不得决定任用,对经核查有影响任职问题的一律不得任用。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
(三)强化选人用人监督。严格落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和领导干部交流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违规在企业兼职等问题。
(四)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坚决纠正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凡是找人写条子、打招呼,托人说情、跑官要官的,两年内不提拔;对买官卖官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选人用人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十一条 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坚决整治“四风”问题,深入推进双联富民、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巡视工作成果,不断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一)健全完善改进作风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配套制定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改革和管理、会议文件管理、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差旅费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健全财政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二)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持明查暗访常态化,着力加强对各级机关和党员、干部执行作风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紧盯重要时间节点,严肃查处公款吃喝、赠送节礼、公车私用、奢侈浪费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贪假懒庸”、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快查快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三)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完善“12345”便民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针对惠农政策落实、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四)深化效能风暴行动。持续打好效能风暴行动“五大攻坚战”,进一步改进作风、提升效率、落实责任,优化发展环境。
(五)深入推进双联富民行动。深化和拓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完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乡镇、包抓项目和带头改进作风、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认真抓好双联重点任务落实。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
(六)深化先锋引领行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坚决惩治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腐必惩的强大威慑。
(一)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紧盯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重要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剖析重大典型案件,以案反思、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十三条 规范权力运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扎紧制度“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优化职能权力配置。合理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职能,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
(二)大力推进简政放权。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部署,清理精简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收费事项,着力加强对保留、取消、调整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坚决查处变相审批、明取暗留、延时取消等违规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三)推进权力公开运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武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系统办理,实行电子监察。完善党务、政务和司法等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均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明组织纪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必须如实报告,并做好报告事项的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着力深化改革。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一)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强化纪检监察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二)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各领域改革的部署,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
(三)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选优配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和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以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培养交流使用力度,着力提高履职能力。
(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部署,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严格落实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作分工要求,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廉政教育。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探索完善提升廉政教育实效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增强党的意识,突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宗旨意识、群众路线、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笃行焦裕禄精神,坚守共产党人的操守。
(二)开展廉政知识考试。定期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注重成绩运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提拔。
(三)加强警示教育。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制度,市、县区每年分别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主要领导讲话,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做到表率引领。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
(一)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带好队伍。全面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加强对管辖范围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始终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建立健全干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三)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做到自己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机制。
(一)专题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协作推进制度。完善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程,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督促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三)分头推进制度。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推动任务落实。
第十八条 责任分解机制。
(一)图表分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图表。
(二)目标管理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
(三)签字背书制度。班子成员对责任范围内的大额经费支出、干部推荐、问题调查等事项的廉政责任签字背书,出现问题,严格问责。
第十九条 压力传导机制。
(一)工作约谈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内设机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二)任职谈话制度。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新任领导干部任职谈话时,应明确提出落实“两个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条 履责报告机制。
(一)年度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纪委(纪检组)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二)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联系群众机制。
(一)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及时办理和转办、督办群众信访事项,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
(二)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导检查机制。
(一)督导检查制度。党委(党组)应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之中,每半年开展1次督导检查,每季度有重点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批评并进行通报。
(二)专项整治制度。每年选择1—2个突出问题,或按照上级巡视指出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机制。
(一)述纪述责述廉述作风制度。市委、市纪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述纪述责述廉述作风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四述”报告,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四述”1次。当年未向市委、市纪委“四述”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市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进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测评。
(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社会评价制度。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
(四)电子监察评价制度。运用电子监察平台,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改进作风、服务群众、提升效能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四)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六)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十一)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围绕本办法,另行制定《武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考核细则”,一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武威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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