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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对提高诫勉谈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者:未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点击数:2,373 字号:【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已经实施五年之久了,其规定了应对党员领导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的七种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要求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对此,我们应当在实践工作中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执行好这项工作。
    《办法》着重规定了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如何进行诫勉谈话的对象及范围。对诸如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风专断,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用人失察失误,在领导班子内部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犯有一定错误,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要依据党的纪律规定,直截了当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有轻微错误的同志了解自己的问题所在,明确努力方向,促使其及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变化都是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的。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往往有一个蜕变的过程。对此,采取“诫勉谈话”,防患于未然,通过严格的监督,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经常喜欢“变通”的个别领导干部而言,“诫勉谈话”是一味“清醒剂”,尤其需要认真抓好落实。
      实施“诫勉谈话”的意义,并不是“为难”存在问题苗头的领导干部,而是“教育其本人及他人”。“诫勉谈话”是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有力措施,是帮助领导干部纠正缺点和错误的有效手段。它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能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办法》将“诫勉谈话”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一个侧面完善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古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好的制度它自己是不会运行的。因此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任重道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和提高对实施“诫勉谈话”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监督,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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