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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现代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8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编制规划,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同时,整合相关专项,加大经费投入,且逐年增长,并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制定本地区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基地、运动场地、食堂等教学生活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教学仪器和必要的设备等。
(二)学校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等。
(三)教师培养培训,重点支持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创建优秀教学团队和创新团队。
(四)支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学内容,培育具有特色的专业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
(五)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职业教育在校生数、教师数、基本办学条件、生均拨款水平、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数据主要依据相关统计资料确定。
第八条项目法主要通过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分配方案。资金分配下达程序:
(一)下发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等。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各省属职业院校根据通知,上报申报材料,并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把关。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依据分配因素,结合各地职业发展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经费预算。
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各省属职业院校收到预算文件后,在30 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 统筹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在核准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将资金具体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支出进度。
第十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须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核准手续。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省属职业院校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可考核。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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