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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进全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根据《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列入年度预算,重点支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及就业机制和平台建设、课程结构调整、师资培训培养、就业创业教育研究、自主创业扶持、就业创业氛围营造等方面。通过专项资金支持,推动全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专业结构;引导高校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省内基层创业就业;引导高校大学生创新就业思路,鼓励自主创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申报项目的方式组织实施,每年12月初至次年1月底,各高校结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方案等。对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并已完成的同类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 次年2-3月,结合全省高校年度创新创业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和阶段目标以及上年度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省教育厅主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审,现场打分,公开透明,提出项目支持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下达。
第六条 各高校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资金用款计划,加快执行进度。高校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如期完成。
第七条 各高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强化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完整、规范高效运行。各高校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安排、申报项目进展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建立专项资金申报受理、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八条 严格按照项目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或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拖欠工程款、公用经费和发放人员津补贴等。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高校要做好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以前,根据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方案,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估验收,进行绩效评价(跨年度项目按照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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