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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院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院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六)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领导阅批。
一、受理工作程序
(一)来信办理
1.设立举报信箱,定期开箱取信;
2.对来信拆封后要进行装订、盖收信章;
3.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
4.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摘出内容提要,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5.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二)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簿;
2.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3.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诉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4.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再按领导批示办理;
5.集体来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三)接收举报电话
1.电话号码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
3.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须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四)邮件举报
设立网上举报邮箱,及时受理网上举报。及时下载、登记网上举报信息。
(五)信访转办
对受理来访信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转办单,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返回时间,原信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应转办而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名摘抄下来,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六)领导批示
填写《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随接访或举报电话记录或举报信一并交纪委书记批示,并根据批示办理。对紧急、重要的信访要立即报告纪委书记,并由纪委书记报告党委书记或上级纪委。然后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及时处理。
(七)催办
对转办的信访需要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三个月未报,利用电话、口头等方式催办。
二、 办结、审核、上报结果
(一)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
(二)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三)关于上报信访工作
1.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上报情况的。
2.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1)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2)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3.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材料经得起审核;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要规范处置。(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纪检监察组织的文件形式上报。
三、解答、回复、回访
(一)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二)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三)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四、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
(1)《信访案件结案表》
(2)调查报告及附件
(3)上级批转函件
(4)《信访举报问题呈阅表》
(5)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根据领导批示,属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范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和初核。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查处,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
(二)转办。对上级领导批转、上级机关交办需报结果的信访件,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报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审核报结,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设置举报信箱,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三条 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结。
第十四条 受理信访举报案件,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一)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二)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四)信访举报材料,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五)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七)对无意或故意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分别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所用的表、簿、单、册统一规范,办理符合程序、规定。案卷装订整齐,目录与封面书写美观,案卷保管符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收集、筛选、反馈。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问题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yh86银河国际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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