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京法网事”,高校开学季来临,北京昌平法院准备了六起典型案例帮助新学期的大学生们了解校园安全小知识。
案例一:冒充移动员工进宿舍
假借办业务骗取钱财
小徐是北京市昌平区某高校一名大一新生,在宿舍休息时,一名男子敲门进入他的宿舍,自称是中国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学生办理手机卡缴费延期等业务。由于入学时中国移动在校内设立网点提供办卡服务,绝大部分新生都刚刚重新办理过北京本地的手机号码,因此这位“工作人员”的来访并没有引起小徐和同学们的怀疑。该男子提供了看起来颇为正规的表格供同学们填写,共有20余名学生办理了所谓的延期业务,并分别向其支付了数百元不等的现金。事后,小徐的同学察觉不妥,向移动公司查证业务办理情况,却被告知并没有推出过此项业务,而此名“工作人员”也“查无此人”。学生们连忙报警,警方接案后很快将嫌疑人任某抓获归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骗取二十余名学生共计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提高警惕防骗术。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冒充中国移动工作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进行诈骗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刚刚迈入大学校园的同学们应当提高警惕,不要随意相信进入校园的所谓“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到营业厅办理相关手机业务,如一时不慎上当受骗,也不要忍气吞声,要提高法律意识,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学校也应当加强新生入学期间的宿舍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案例二:为挥霍深陷校园贷
学生干部成阶下囚
小李是某大学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能力突出,在学校担任学生会干部,在同学中颇有威信。小李自称是某校园贷公司的形象大使,以该贷款平台贷款刷单能提取好处费,所贷款项贷款平台会自动归还为由,让同学们通过某校园贷款平台办理贷款。起初,小李每月都会按时还贷,同学们帮忙贷款不仅没有风险,还能赚些零花钱,都乐于参与。小李还以帮助学长创业、在西单开店需交房租等为由,多次骗取同学钱财。而同学们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些钱全都被小李用于个人消费,直到他无力偿还贷款,出现大面积逾期,同学们才选择报警。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小李的亲属代其退还人民币23万余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本案开庭时小李已经退赔了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一致谅解。另外考虑到他仍是大学在读学生,昌平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树立正确消费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方面,按照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推出时间表。因此,在校大学生不要通过所谓的“网贷平台”进行校园借贷业务。另一方面,广大同学应当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不要盲目追求“高品质”生活,甚至相互攀比,挥霍浪费。此外,大学生因家中零用钱较多或利用在校期间打零工积攒起的收入,在投资时,应当提前进行评估,明确投资风险,切不可盲目看中收益,忽略风险。
案例三:潜入学校盗财物
连续作案被判刑
小天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某日他进入北京市昌平区某大学连续作案,在教学楼某教室盗取李某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人民币300余元;之后又进入另一教室盗窃王某人民币400元;当天晚上,他又在该校操场西侧足球门旁边一堆学生书包内,通过翻找书包,分别盗窃刘某书包内人民币600余元、钟某书包内人民币200余元;次日晚上,小天又进入该校,在操场西侧足球门旁,盗窃崔某书包内人民币50余元。两天后,小天在该校操场西侧足球门旁欲再次翻找书包盗窃时,被学校保安抓获。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小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示:公共场所提高安全意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小天在校园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新生开学,校园内人员众多,构成复杂。广大师生应提高安全意识,保管好自身财物。尤其是在教室、操场等公共场所,一定要妥善放置贵重物品,做到财不外露,一旦出门要时刻把随身物品带好,不能大意。
案例四:义气为重助好友
聚众斗殴获刑罚
小武是北京市某专科学校的一名学生,因为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长期与祖父母一起生活,性格较为冲动、叛逆,而且很重哥们儿义气,也一直是同学中的 “大哥”。他的同学小强与小明因争夺“女友”一事发生冲突,小明遂纠集数人殴打小强,小强素来与小武交好,便向小武求助。小武又纠集几人在昌平区某宾馆门口处与小明一方聚众斗殴。殴斗中,小武一方持刀将对方砍伤,致使其中两人受轻伤。事后,小武等向公安机关投案。小明被警方抓获归案。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武、小明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小武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小明等人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小武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小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小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切莫意气用事酿苦果。本案中,小武等人聚众斗殴,并且小武一方多人持械,致人轻伤,已触犯刑法。
开学后,同学之间交往增多,遇因琐事发生争执,应冷静处理、保持理性,不要意气用事,自酿苦果。
案例五:宿舍室友起贼心
盗取同学银行卡
小亮是北京市昌平区某大学学生,入学后跟同宿舍的小王感情较好,基于对小亮的信任,小王曾让小亮帮他去自助取款机取钱,小亮也因此知晓了室友小王的银行卡密码。看着同学们都使用了最新款手机,家境不好的小亮内心非常不平衡,羡慕嫉妒之心也越发强烈,最后萌生了自己也要拥有一部手机的想法。此时,没有钱的小亮便惦记起了小王银行卡里的钱。某日凌晨,趁小王还在睡觉,小亮偷偷窃取了小王的银行卡,后持所窃银行卡到位于北京昌平区某银行的ATM机处,从卡中盗取了人民币2300元。事后,小王发现卡内钱款不见了,随即报警,警方经查看监控录像后将小亮查获。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小亮犯罪时不满18周岁,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主动预交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同住切莫放松警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小亮盗窃室友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住集体宿舍或与同学在外合租房屋,可以增强同学间的沟通,学会独立生活和与人相处。同学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帮助。但近年来,个别发生在学生宿舍的盗窃案件也提醒我们,合住同学来自天南海北,首先大家应当真诚交往,但在不熟悉底细的情况下,同学们也应当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同时保管好银行密码等个人隐私。
案例六:不服管理欠沟通
冲动斗狠悔断肠
小华是昌平某校刚入学的新生。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因为检录、组织观众入场等一些细琐的事情,小华不服从高年级会务组工作人员小张的管理,双方发生了口角。因谁都不服谁,二人当场进行约架。当晚在学生宿舍楼门口,他们各自纠集自己的老乡、同学、哥们儿等20多人,手持砍刀、木棍等凶器,进行械斗。打架最终导致旁观者2人轻伤、2人轻微伤,参与打架的人员多人受伤。事发后,所有积极参与打架的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小华等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小张、小华等多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提示:正确看待校园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项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张、小华等人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已触犯刑法。
新生开学后要积极学习校园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组织自查自律的管理也要抱有一颗平常心,服从日常管理。当碰到问题时,要学会冷静沟通,也可以寻求老师、其他同学的帮助,达到有效沟通、化解矛盾的目的,切莫好面子,逞强用事,害人害己。
(本文内容来源:京法网事,供稿:昌平法院 郭海丽 黄乾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