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量
1.专任教师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周8节)外,超额部分按加分项计入,每超20课时计1分,完不成者每少20节扣1分。系内兼职人员按此规定执行,没有折算成工作量的不加分(指:津贴发放表中的“其他”一项)。
2.学院兼职教师,年课时数在180节(包括180节)以上,加4分,年课时数在180节以下,加2分。
3.承担新能源学院本科教学任务的每节课按1.3倍系数计算课时。
(此加分项由史光岩负责提供考核组)
二、职务
1.本年度全年兼任职务的学院中层干部、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和班主任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加8-10分,兼任半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加4-5分。
2.本年度全年承担系部教务秘书、教研室主任、督导组成员、党总支委员和开放教育班主任等兼职岗位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加4-6分,兼任半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加2-3分。
(此加分项由所在岗位部门负责人提供考核组)
三、荣誉
1.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奖项是单项称号的,如勤工俭学先进、节水节能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加分。
2.个人荣获国家级先进称号的加15分,省部级加10分,市厅级加5分,县区级2分。
3.辅导学生获国家级一等计15分,二等计13分,三等计12分,优秀计11分。获省部级一等计10分,二等计8分,三等计7分,优秀计6分。获市厅级一等计5分,二等计4分,三等计3分,优秀计2分。县区级的无论获什么奖均计1分。
4.本部门因工作成绩突出或单项奖,给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计分,国家级计10分,省部级计8分,市厅级计6分,县区级计2分。
5.所有荣誉以当年获得最高荣誉计分,不得重复和累加。
(此加分项由考核人按要求提供考核组)
四、成果
1.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奖:国家级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5分,三等奖计23分,优秀奖计21分。省部级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8分,三等奖计17分,优秀奖计16分。市厅级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3分,三等奖计12分,优秀奖计10分。县区级一等奖计9分,二等奖计7分,三等奖计5分,优秀奖计3分。
2.同一成果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算;多人获同一成果,排名第一按100%、第二按90%、第三按80%、第四按70%、第五按60%计入,以后的人员加分总和不能超过本成果最高计分的40%。
(此加分项由考核人按要求提供考核组)
五、论文、专著、教材
1.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计15分,省部级10分,市厅级5分,县区院级2分。刊物认定按照《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2.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并获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7分,优秀奖计6分。省部级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计2分。市厅级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5分。县区级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计1分,优秀奖计0.5分。
3.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4.个人公开出版论著、教材等计20分。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并加分,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
2 |
60 |
40 |
|
|
3 |
50 |
30 |
20 |
|
4 |
40 |
30 |
20 |
10 |
(3)本人完成部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一篇省部级论文对待计分。
5.同一作品在不同刊物发表只计级别高的;两篇以上作品发表在不同刊物上,取级别高的加全分,第二篇只加该级别对应分值的50%(第三篇及其以后论文酌情加分);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除论文)获奖,第一作者加全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作者加分同成果部分;本年度发表的作品在考核时未来得及加分者,跨年度不再计分。
(此加分项由考核人按要求提供考核组)
六、讲座、报道
承担学院、系部安排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教育讲座一次加2分,第二次加对应分值的50%,依此类推。在县区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新闻媒体或报刊上发表报道稿的,分别计2分、3分、5分和10分,第二次加对应分值的50%,依此类推。
(此加分项由所在岗位负责人提供考核组)
七、其他
承担县区级、市厅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其他任务的,分别计1分、3分、5分和10分,第二次加对应分值的50%,依此类推。
(此加分项由系办或教务办提供考核组)
机械制造系
201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