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威市中医医院支部委员会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罚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点击数:1,416 字号:【

中共武威市中医医院支部委员会

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罚规定

 

 

武中医党发〔2014〕17号

 

各科室:

为加强医院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院工作人员从业行为,杜绝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行风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修订和重申我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索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和物品等。

第二条: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它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第三条:严禁医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收受患者及亲友给予的礼金、礼卡、购物券、物品等形式的“红包”。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基建、物资等招标、采购和使用中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收受现金、物品等回扣。

(三)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等。

(四)严禁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假借参加会议去境内(外)旅游。

(五)严禁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第四条:对患者或亲友赠送的“红包”,确实难以当面退还拒收的,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办公室或科主任、护士长(节假日时间可报告医院总值班)。

(二)对手术前塞“红包”求“安心”的患者,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可先电话报告办公室或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待病人手术结束后退还。

(三)上交的“红包”由办公室负责办理退还手续,也可由科主任、护士长退还给患者或给患者代缴住院费。

(四)各科室自行退还的“红包”,护士长要负责做好登记并定期报办公室备案。

(五)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缴的,按收受“红包”论处。

第五条:对未能退还拒收的回扣,参照“红包”上交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中层干部被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立即给予免职处分;

(二)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含被免职的中层干部)被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立即给予停职6个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直至解聘,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视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各类处分的情况,记入本人医德档案,对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合同续签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属组织行为的,将追究其科室负责人责任。

(六)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问题隐瞒不报、或蓄意包庇,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取消当年各类先进集体的评比资格。

(七)索取“红包”、回扣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论处。

(八)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领导班子成员被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医院断绝与其业务往来。

第七条:办公室对上交的“红包”、回扣应认真登记并做好退还手续,对无法退还的应按照规定上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向市卫生局纠风办报告“红包”、回扣上交人次和金额。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九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医院有关“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同时作废。

 

 

中共武威市中医医院支部委员会

                          2014年4月26日

 

 

中共武威市中医医院支部委员会       2014年4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