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

作者: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3日 点击数:762 字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意见

教师〔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应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师系统),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优化教师工作治理体系,提升教师工作治理能力,更好地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教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1. 推进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支撑。教育信息化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教育现代化全局的战略选择,是破解教育难点问题的紧迫任务。教师管理信息化是推进教育信息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日趋广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正加快推进,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教育信息化面临重大发展机遇。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以深入应用教师系统为抓手,加快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推动教育信息化工作迈向新台阶。

2.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需求。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扩大教育公平受益面、优化教育结构、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教师规模庞大、类别多样、分布广泛,教师工作环节多,涉及师德建设、培养培训、资源配置、管理评价和待遇保障等,治理难度较大。传统手段很难做到对教师队伍的科学、精准、高效管理,很难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必须要创新教师管理方式方法,积极整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提升教师管理的效率与水平。

二、准确把握教师管理信息化的核心任务

3. 建立教师管理信息化体系。以教师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教师系统与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的互通、衔接,建立健全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广大教师的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教师管理信息化体系,为加快推进教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4. 形成教师队伍大数据。依托教师系统,实现各级各类教师信息的“伴随式收集”,为每位教师建立电子档案,建立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全国教师基础信息库;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教师系统及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教师信息,形成教师队伍大数据。完善相关制度,确立教师系统基础信息地位,作为教师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

5. 优化教师工作决策。将教师队伍大数据作为教师工作决策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依据,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多方位的关联分析、融合利用,评价教师队伍发展状况、找准教师队伍发展问题、研判教师队伍发展趋势、确定教师队伍发展重点,提升教师工作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6. 提升教师队伍治理水平。积极推进教师系统及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逐步推进教师管理方式重构、教师管理流程再造,实现教师管理过程精细化、治理工作精准化,优化教师管理核心工作,不断提升教师管理服务水平。

三、切实落实教师管理信息化的重点工作

7. 做好教师系统建设与管理。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分级管理、属地运行,统一规划、地方定制,及时更新、深度使用”原则,根据教育和教师工作实际需求,完善教师基础信息库,拓展教师业务管理功能。地方可依托教师系统,围绕教师培养、教师培训、教师资源配置和教师管理评价等工作,开发本地特色功能模块,深入推进教师系统建设。各地要按照《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要求,紧扣“准”“新”“用”,认真做好教师信息采集、核准、更新工作,切实推进教师系统在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应用,确保教师系统安全、有效、可持续运行。

8. 支持教师精准培养。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结合教育改革发展需求,分析、预测国家、区域、城乡不同层面和不同类别教师的补充需求,为合理确定教师培养规模、学历层次和学科专业结构等,为相关部门和高校制定招生计划提供可靠依据。利用教师队伍大数据,研究分析教师素质能力发展现状,完善教师培养方案,为优化教师培养课程设置、开发教师培养资源、推进教师培养模式改革、跟踪教师培养质量等提供有力支撑。

9. 促进教师培训专业化。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分析各级各类教师培训工作进展,为制定培训规划,督促培训工作提供依据。利用教师队伍大数据,分析教师培训需求,为设计培训项目、开发培训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等,提供有力支持。依托教师系统及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推进教师培训选学,为教师创造选择培训内容、资源、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发展需求。利用教师系统教师培训学分(学时)管理功能,推进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提供学分申报、审核、认定、查询一站式服务,推进培训学分银行建设,实现培训学分的累积、转换和应用。

10.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分析全国、区域、城乡、校际等不同层面和各级各类教师的资源配置,深入研究教师的数量、学历、职称、学科、性别、年龄、工资待遇、流动等不同类别的信息,为优化教师编制配备、合理设置教师岗位、开展教师招聘补充、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加强教师待遇保障等提供基本依据。利用教师系统相关功能,改进教师调动管理,规范教师交流轮岗,推进城乡教师交流。

11. 改进教师管理服务。利用教师系统,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价和项目申报等工作提供信息和管理服务,实现教师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切实提升教师管理评价工作的信息化程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四、有效建立教师管理信息化的保障机制

12. 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管理信息化的组织领导,将教师管理信息化作为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安排专人负责,为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提供人员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本校教师管理信息化的组织保障工作。

13. 强化经费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教师管理信息化投入力度,要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中统筹落实教师系统功能拓展、深入应用、运行维护等各项工作经费,落实人员培训等队伍建设经费,为推进教师管理信息化提供经费保障。

14. 强化安全保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网络与教师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管理与技术双重保障体系,确保信息安全和应用可靠。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安全威胁监测预警制度,做好教师工作相关系统的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工作。

15. 强化督查落实。要将教师管理信息化列入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信息化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查考核机制,督促各地各校将教师管理信息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各地各校做好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教师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使用高效,更好地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系统管理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分级管理、属地运行,统一规划、地方定制,及时更新、深度使用的原则。教育部建立国家级教师系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省级教师系统,两级系统互联互通,服务国家、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将统一要求与拓展定制相结合,既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又适应各地工作实际,实现教师信息及时更新,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师系统包括国家级教师系统和省级教师系统;所指的管理内容包括教师系统的基础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教师系统覆盖学校范围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等。

第五条 教师系统覆盖人员范围包括在编教职工和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教职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各地开展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师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逐步实现高校教师相关平台与国家级教师系统的对接融合。

第七条 教师系统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师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组织开展本省(区、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工作。高校附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教师系统管理责任分工,教师或人事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发展规划部门负责教师信息与教育事业统计的对接,财务部门负责经费落实,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

第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系统专业队伍建设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为系统建设与深度应用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教师系统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深入推进教师系统应用,不断提升教师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提出教师核心信息指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拓展定制本省(区、市)指标,确保指标科学、填报口径统一。

第十二条 采用教育部统计用学校(机构)代码,初始化并定期更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代码。学校(机构)设置发生变化,应尽快联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部门变更相关属性信息,教师系统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教师系统分别为国家、省、市、县、校等五级用户设立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账号。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用户及下级系统管理员的账号权限和账号密码等;信息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信息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开展系统应用的管理服务工作;信息查询员可查询本级及下级单位教师基础信息及相关统计信息。学校系统管理员可根据需要,为本校教师创建账号。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账号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CA证书使用工作。各地各校要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账号管理流程,规范账号使用行为,严格账号权限,不得超业务范围配置权限。严控三类账号数量,各地各校系统管理员账号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用户账号按流程逐级分发至相应用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逐步实现利用“应用支撑服务平台”创建和管理账号。系统管理员按要求做好权限分配的技术操作。

第十六条 教师信息采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管理员或教师本人录入。为确保信息准确,教师考核结果、待遇、师德和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填报。学校如果已经具有相关信息平台,在采集指标相对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批量导入等数据互通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七条 教师要客观真实填报由个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学校负责审核本校教师信息,建立集体审核、校长负责机制,确保教师信息准确。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学校上报教师信息进行审核,要通过随机抽查学校、随机抽查教师、通报抽查结果等方式,确保教师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未能通过身份证、查重等校验的问题数据,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核查、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数据更新频次提出明确要求,加快实现教师信息“伴随式收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须确保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教师信息全面更新工作,9月底之前完成本年度上半年教师信息全面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新信息添加可由教师本人操作,按程序审核确认。变更已有信息需由学校信息管理员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变更。

第二十条 完善教师系统信息管理功能,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增强信息统计分析功能,拓展信息管理服务范围。为高等学校等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增加二级部门信息管理等功能。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教师办理入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注册建立电子档案,按程序完成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教师变动管理,对长时间不在岗、离职、离退休等情况的教师,学校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对其在职情况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教师调动管理,通过教师调动功能模块实现。由调入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调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出学校、调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调取电子档案。如教师调动属于交流轮岗,则按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交流轮岗管理,通过交流轮岗功能模块实现。对不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对变更人事关系的交流轮岗,由派出学校发起申请,依次经派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完成。

第二十五条 教师培训学分(学时)管理,通过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功能模块实现。培训学分(学时)实行分级管理,遵循录入计划、提交结果、确认学分流程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录入本级培训项目及培训承办机构,生成培训计划;培训承办机构按要求将参训教师培训结果提交至系统;项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培训学分。国家级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本省学时学分转化规则进行确认。校本研修计划录入及培训学分确认、教师自主研修学分确认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教师系统信息,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流程,便捷有效实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根据各地统一需求,国家级教师系统将进一步开发教师业务管理功能。省级教师系统要根据教师管理信息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教师培训选学、教师资源配置、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和考核评价等教师业务工作,开发特色管理功能模块,优化教师治理,推进教师系统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切实用好教师系统,同时,以深度应用推进教师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息应用

第二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教师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评价现状、找准问题、研判趋势、确定重点,提升教师工作决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发布教师队伍建设报告,展示教师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争取各方支持。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确立教师系统基础信息地位,作为教师和教育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有效利用教师基础信息库,为教师管理评价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教师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

第三十一条 坚持分级有序开放的原则,推进教师系统信息共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共享使用制度,明确共享信息的范围,对共享信息的申请、审核、使用等进行全流程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实现教师系统与相关教育管理服务平台的互通、衔接,有效整合相关教师信息,建立教师队伍大数据,支持教师系统在更广层面的应用,建立教师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在教师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教师系统的运维工作,做好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和教师系统软件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要安排数量足够和素质过硬的网络、硬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技术运维人员,明确职责,细化任务,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应用顺畅。

第三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要做好对教师系统相关运维人员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教师系统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做好教师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开展测评。

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教师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信息安全意识与防护技能。加强各级各类账号密码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安全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教育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教师系统技术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安全保障队伍建设,明确安全工作分工,落实安全责任主体,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信息化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加强安全威胁监测,制定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